无偿划转土地、房产涉及哪些税?

金旭红信息平台 2017-05-08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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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A为了更好的利用资源,将一座房产和一块土地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上述划转行为中,涉及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呢?就让华政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吧。

母公司A为了更好的利用资源,将一座房产和一块土地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上述划转行为中,涉及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呢?就让华政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吧。

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现将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分析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

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小编提示

1. 母公司A向其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母公司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109号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其全资子公司B 无偿划转土地和房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划出方母公司A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资产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土地使用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该资产原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资产划转完成日的确定方法:指土地使用权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4)双方需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划转协议中需规定:划出方母公司A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划转给子公司B。

(4)划出方母公司A和划入方子公司B会计账面均不确认该项划转的损益。

(5)子公司B在接受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

(6)在该项土地使用权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出方A和划出方B的任何一方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

三、土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小编提示

(1)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明确政策,如重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操作时应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

四、契税

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其全资子公司B划转土地和房产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土地划转,因此可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小编提示

企业无偿划转土地、房屋建筑物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本期编辑:牛从会

转载自:华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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