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交房 最后进班房 龙岗一对夫妻不履行合同还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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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见习记者 王茂程 通讯员 张建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部分履行的买卖,卖主却在房价上涨面前,公然反悔,并一而再再而三地抗拒法院执行,等待的自然是法律的制裁。近日,龙岗区法院对一宗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夫妻业主因拒不交房而被判处刑罚。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王某、钱某夫妻与原告邓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龙岗布吉的一处房产以169万元卖给了原告,原告依合同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46万元首期款,并办理了按揭和赎楼事宜。不料半个月后,深圳房价大涨,被告以房屋涨价50多万元为由拒绝过户。随后,原告向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产,获深圳市两级法院支持,判决于2016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然而,两名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于是向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起初,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诉讼案件被告)王某、钱某进行了释法,劝解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是两被执行人拒不交房。2017年7月4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期限截止后,两人依然拒绝搬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龙岗法院执行部门通过认真审查分析,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之后,王某被抓获归案,钱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017年11月14日,两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涉案房产,邓某、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三天后,法院裁定该案结案。
龙岗区法院认为,两被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某归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钱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人均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履行完判决内容,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王某拘役五个月,被告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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