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新政让产业用地“活”起来 构建“产业项目用地+通用产业用房”双轨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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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新修订的《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7日起施行。
相比原《办法》,新《办法》构建了“产业项目用地+通用产业用房”双轨供给体系,让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空间。同时,在用地期限调整、盘活低效产业用地、股权转让等方面也作出了更灵活务实的安排,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产业用地支撑保障作用。
完善产业用房+产业用地逐级适配的多渠道产业空间供给
通用产业用房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采取“限价格、限对象”方式出租、出售的产业用房。新《办法》明确深圳将建立由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和通用产业用房用地供应组成的产业用地供给体系,形成全覆盖、多层次、高质量的房地并举、租售并举的产业空间供给保障体系,可实现产业用房+产业用地逐级适配的多渠道产业空间供给。
在用地保障上,市、区两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满足对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头部企业等用地需求,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可满足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企业用地需求。
在用房保障上,可租可售的通用产业用房可满足初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腰部”企业的产业用房租赁和购置需求。
老用地可延期,新业态有地落
在用地供应上,新《办法》提出已供应、出让期限为20年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正常使用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将出让期限调整为30年,给企业吃下长期发展的“定心丸”。
为更好适应新产业新业态的产业发展形势和用地需求特点,新《办法》将低空经济、超充经济、绿色经济等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使用的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用地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低效产业用地可流转、可回购、可盘活
新《办法》在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流转盘活路径上着墨颇多,意在避免因企业无力建设运营造成已供应产业用地低效利用,优化产业用地盘活路径,允许各类产业空间资源有条件的流转。
无力开发怎么办?可灵活转让。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运营,经批准后,可维持原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产权限制条件不变转让。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可选择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按照不得转让供应并在土地供应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可补缴地价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后进行整体转让。
联合拿地有人退出?多单位可梯度承接。采取联合竞买方式竞得土地后,联合体成员退出需转让其土地份额及对应的建(构)筑物的,区政府有权优先回购;区政府放弃优先回购的,应由具备承接资格条件和义务的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若无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可按相关规定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保障联合拿地项目如期开发建设,避免因个别企业“掉链子”导致整宗地“烂尾”。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支持通用产业用房根据“总成本+微利”的原则,按照约定租售比例,分割转让或出租给区产业部门确定的企业,有效盘活存量产业空间;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申请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全资项目公司,为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打开了新通道。
从严监管出租与股权转让
新《办法》延续了严禁以股权转让形式变相转让产业空间的规定。不过,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需要,也增加了灵活性的条款:用地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经市或区遴选小组批准可转让股权。
产业项目出租方面,新《办法》在严格规范出租行为、强调入驻企业准入把关的同时,不再统一规定出租比例限制,由产业项目的监管协议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出租比例、对象、租金标准。
用期可延长
新《办法》提出已供应、出让期限为20年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正常使用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将出让期限调整为30年。
空间可流转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运营,经批准后,可维持原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产权限制条件不变转让。
存量可盘活
支持通用产业用房根据“总成本+微利”的原则,按照约定租售比例,分割转让或出租给区产业部门确定的企业。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记者 樊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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