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皇岗村旧改:“合作建房”地皮方反悔,主张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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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深圳城中村、农民楼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基本都是通过“合作建房”方式建造于上世纪末期(地皮方出地,出资方出钱,建好对半分成),随着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很多面临拆除重建,巨大利益诱惑下,部分地皮方开始见利忘义,以《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为由反悔,试图独吞拆迁补偿(回迁)权益,由此引发地皮方、出资方、买家(有的已经发生连环买卖)多方主体的复杂诉讼。
地皮方主张《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上,性质属于小产权房,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2、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法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出资方不是本村村民,不具有权利人身份,股份公司亦只认本村村民,不认外来人。
上述第1点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深圳市“统征”、“统转”后早已没有了集体土地,不存在内地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的情况。
第3点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因是城市化后,地皮方原村民身份也已经转为城市户口,与出资方无异,股份公司并非法定机构,无权确认合作建房所建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2点理由确实存在,也是法院认定《合作建房协议》效力绕不过去的坎,但是否就注定了《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所建房屋及其拆补权益归属于地皮方,出资方只能拿回本息了呢?
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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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决,仅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判断,不支持原告诉求,需要被告提出合法的抗辩,驳回了地皮方诉求,怎么解决回迁房归属问题,“以什么样的理由提出,并让法院采纳自己的抗辩理由”,“如何抛开《合作建房协议》的形式,直抵核心,争得合作建房回迁房权益”,是被告(出资方、买家)必须要考虑且不容错误的。——争议解决方案的选择至关重要!
以笔者正在代理的一栋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城市更新项目农民房为例:该房产被他人直接与开发商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客户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京基地产与他人签署的协议无效,并以同样内容与己方签约,历时数年,一二审均遭败诉驳回,现又委托笔者以其他事由起诉并获法院受理,即是争议解决方案重要性的铁证。
律师工作就是纠纷解决方案“确定+执行”的过程,“纠纷解决方案”就是纠纷解决的思路、途径、方法、渠道,类似于战争谋略、行动纲领,解决的是“官司怎么打”的问题;相对于“执行”来说,“核心解决方案的确定”是对律师专业水平和经验的考验,几乎没有试错机会,因为试错成本就是整个官司的败诉,且不可复盘重来,代价不可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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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向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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