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深圳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听证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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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深圳住建局公示了关于2023年7月11日举行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听证会情况,并公开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
报告指出,听证会参加人对于《实施细则》总体给予充分认可,认为《实施细则》出台后,可以精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听证会过程中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包括:
一是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未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听证参加人,建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开展收入财产核对;属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听证参加人,建议只对新申请家庭开展收入财产核对的问题。
二是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内容。在收入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在收入中扣除养老育幼、医疗费用等支出,对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等。在财产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不计入财产范围,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计入财产范围;建议考虑在财产中扣除负债,比如车贷;建议审核在本市是否有购买小产权房或者其他未登记的物业等。
三是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和认定程序。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说明填报信息、授权的开始时间、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和核对所需时间。四是关于《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建议。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各区租金差别等因素,放宽学历条件,加强后续管理等。
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建议:
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听证陈述人回应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内容,作为争论的主要问题,听证陈述人回应将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财产的核对结果可体现出家庭支出情况;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计入财产范围;家庭负债基于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还款信用,是申请家庭在将来规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款项,与申请家庭的其他今后支出一样,不影响对申请家庭现在收入财产的核对;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和认定程序,填报信息和授权的开始时间将在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中明确,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将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完善,核对时间按照《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牵头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后续管理等内容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将在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出台实施。
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原文链接: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30.html
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情况的报告
原文链接:http://zjj.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10723664.html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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