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小区被指钻空子收两份物业费!市监局:不存在价格违法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业主诉求
小区被指收取
超出市级标准的物业费
“我们是2020年购买了越秀和樾府的房子,买房时并不清楚内容,都是销售指哪签哪。今年收房时,大家才发现小区物业费竟然远高于深圳市级标准。按物业费收费要求,我上百平米的房子,每个月就要多缴纳三百多的物业费。”小区业主代表袁女士向奥一新闻投诉称。
公开信息显示,和樾府项目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尖岗山大道与卧龙二路交汇处东南侧,是越秀地产在深圳的第一个入市项目,开发商为深圳鹏跃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分三期统一开发在建,已于2023年3月进行首批交付。该项目占地面积约3.9万㎡,总建筑面积约16.8万㎡,其中住宅10.8万㎡,商业约0.6万㎡,总户数为922户,含保障性住房266户。

越秀和樾府小区相关宣传图。来源网络。
袁女士介绍,买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物业管理费标准:为3.9元/平方米·月,附件四说明了物业服务标准,附件六补充制定了《延伸服务协议》,并收取延伸服务费2.9元/平方米·月,合并定价6.8元/平方米·月。其提供的相关协议证实,在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之外,还签订了一份《延伸服务协议》。


《和樾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伸服务协议》。袁女士供图。
这份《延伸服务协议》显示,为提升项目服务品质,物业方需提供相关物业管理延伸服务,增加“小区出进口提供12小时礼宾服务及24小时安全防卫服务”;增加每日巡查次数;提升小区出入口车辆管理服务;增加社区文化活动次数等。
业主:延伸服务很“虚”!
袁女士认为,《延伸服务协议》增加的四项服务内容事实上并不能从本质上提高小区的服务质量,“都是些比较虚的服务,大部分都与基础物业服务重合,为了这些服务我们每个月要多花几百块钱,完全不值当。”
其表示,大部分业主只是希望物业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后续如果有更能满足业主需求的物业服务,再进行提高物业收费也能再商量,“毕竟小区是需要业主和物业共建的。”
除此之外,袁女士还表示,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更新深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在“住房物业管理费”项目一栏,收费标准为“高层物业:每平方米最高3.9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最高1.3元/月。”其认为,小区物业此举或涉嫌与该文件相违背。

业主:曾投诉,相关部门不予立案
针对此事,小区有业主曾在“民意速办”平台上予以投诉,但平台回应称,前期物业服务中增加的延伸服务收费,不需要物价部门的审批。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则在回应业主诉求时表示,经查,事实不能成立,该局决定不予立案。
“民意速办”平台回复。袁女士供图。
袁女士认为,相关部门虽对物业不予立案,“但物业确实在这个事情上钻了空子,拿几项可有可无的服务来糊弄业主,收取高价费用。”
针对此事,奥一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小区物业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但根据官方电话拨打多次,对方均无人接听。而小区物业方的驻场经理表示后续会转接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但截止发稿时对方并未予以回应。
多方回应
此投诉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措施
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
奥一新闻记者联系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街道及社区已就此事进行多次协调均无果,目前建议业主们若对该收费存在异议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回应称——
西乡街道越秀和樾府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已在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针对反馈,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已第一时间责成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进一步协商,解决合理诉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接受奥一新闻采访时表示,
2023年8月17日起就接到越秀和樾府部分业主关于前期物业费乱收费的投诉。
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深发改函[2015]1696号)第二条:现行《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中“指导标准”所对应的是前期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收费确需突破最高指导价标准的,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越秀和樾府前期物业公司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越秀物业深圳公司),越秀物业深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前期物业费每月3.9元/㎡+每月延伸服务费2.9元/㎡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前期物业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对前期物业合同的订立、约束力及变更、终止作了规定,如果业主不满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相关约定,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新的合同条款(含物业管理费标准)或另行选聘物业公司。
来源:奥一新闻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