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安居房、可售人才房!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即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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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的主旨是为配合推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推动深圳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示《规则》起草说明中表示,目前,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
这也坐实,目前在售/待售/在建的安居型商品房、可售人才房项目“绝版”已经板上钉钉。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深圳市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配套地价标准
本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府规章,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类型、租金及售价标准调整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原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水平的基础上,对即将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
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价计收规则保持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分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租金水平规定了不同的地价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则根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销售定价情况与原《规则》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价格水平进行了规定。
(二)完善产业用地地价标准精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43号),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统一规范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地价标准。二是规范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适用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
一是在原工业、住宅、办公、商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土地价格类型,新增四种用地类型(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对相关的修正系数作相应调整并优化相关表述。
二是新增政府资产处置补缴地价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和良性循环。
三是提高土地使用年期测算精度,明确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是统一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地价规则,进一步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作政策衔接,对不同政策中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规则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计收地价,不能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地上、地下连通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计收地价。
四是完善留用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容积率小于1情形的地价测算规则等。
公告原文: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http://pnr.sz.gov.cn/xxgk/gggs/content/post_10529137.html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