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拆建类旧改出新规!这类用地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

搜狐焦点深圳资讯 2023-11-22 14: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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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此次发布《新规》,是因为现行《规定》将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因此重新发布为政策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且仅对管理部门名称作调整,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

哪些用地能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进行处置?

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征(转)地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前述“未作补偿”情形。

2、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2013年5月17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能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吗?

1、根据《规定》,2013年5月17日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但尚未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继受单位可在实施主体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2、如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开发建设用地的规划容积不变。

历史用地处置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对历史用地处置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本《规定》明确,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原文链接如下:http://pnr.sz.gov.cn/xxgk/zcwj/gfxwj2/content/post_10972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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