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4种情况例外

地产情报社 2018-09-20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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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总有例外,有哪些情况承租人不能强行行使这个权利的呢?

如果有一天,你的房东突然通知你,你现在租住的房子要被收回出售,要求你在限定时间内搬离,那你该怎么办呢?只能屈服顺从吗?这时候,你得了解一个词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来维护自身利益。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人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时,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且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房东在出售房屋之前知道你有购买现租住房子的意向,但没有提前通知你就和其他购房人签订合同,那房东的行为就侵犯了你的权利。

承租人如何合法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

那么,我们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满足什么条件呢?

(1)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房东有出售出租房屋的意向;

(2)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必须在房东通知后的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房东出售房屋前要确保承租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才能向他人出售。

(4)“优先购买权”肩负着保障承租人和房东双方的利益,因此,承租人需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子,也就是说,承租人的购房条件与第三人是相同的,比如房价、支付方式等等,承租人都不会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买下房屋。

以下4种情况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刚刚也说到,“优先购买权”其实是维护到承租人和房东双方的利益,那么,有哪些情况,承租人不能强行行使这个权利的呢?

(1) 如果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时想购买房屋,共有人可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 房东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3) 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则视作放弃;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请求房东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管你是房东还是租客,提前了解“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信息,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利益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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