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新政落定!建面补偿不超过1:1.2,较高可增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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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棚改新政正式落定!
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针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模式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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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补偿不超过1:1.2
较高允许增购10平方米
先简单粗暴地来看一下这份文件的重点。
棚改政策适用范围
以老旧住宅区项目为主要适用对象。年限在20年以上的,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
使用功能不齐全
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5)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可以使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安置补偿标准
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
允许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米的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较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各区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等方式引导权利主体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
实施模式与实施主体
主要通过拆旧建新方式进行。
在各区政府主导下,两类企业可成为项目实施主体,分别是:被主管部门直接确认的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需要通过市场招标方式的其他企业。
征收程序的衔接方式
签约期内如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区政府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地价计收标准
用于安置补偿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
用于安置补偿未取得房地产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
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外,按现行基准地价50%标准计收;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
棚改项目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
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以分割销售;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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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原征求意见稿
该《实施意见》做出了哪些调整?
2018年3月,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的《实施意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增购面积价格计收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增购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较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非之前的“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职能
《实施意见》规定区主管部门编制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后,应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后者负责项目专项规划的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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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补偿规定VS华富村棚改补偿
业主占大便宜了?
对于棚改新政,部分房产群内也炸开了锅,对比新政及华富村的安置补偿标准,有网友称,“感觉华富村占了大便宜啊。”
作为福田排名前列棚改试点项目,华富村从签约、搬迁到拆迁一直都是外界的聚焦点。从华富村开始,更引发深圳多个小区业主自发组织签名,申请小区棚改。
去年8月,华富村东西区棚改补偿安置细则公布。
选择货币调换的,将按照5.5万/平的标准来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1.18,或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的标准。(新政规定,产权调换方面,按照不超过建筑面积1:1.2,或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
增购部分: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较高可增购25㎡建筑面积,其中,12㎡按交房时市场评估价的90%购买,13㎡按9000元/㎡购买。(新政规定,较高允许增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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