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房讯百事通 2021-08-17 16: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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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

8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意见》明确,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少有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

监管账户信息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已开业但未报送监管账户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报送。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意见》还要求建立纠纷调处机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受理电话,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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